先解释一下本人情况:

  • 本人于2016年9-12月在美国某高校以J-1签证身份访问三个月,资助方是国内在读学校,访问时间结束后返回中国。由于第一次访美,很多事项都是摸着石头过河,稀里糊涂就出去了,然后稀里糊涂的回来了。并没有在意太多关于签证类型的事情,而且因为之前听说过csc资助的需要回国服役两年,本人自以为没有拿csc资助所以不用考虑这个问题。于是今年申请并通过了2017年csc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,需要再次办理J-1签证去美国另一个高校访问学习一年。

  • 那么问题来了,在办理新的ds-2019表时注意到,新的学校的International Center中明确写到有关j-1签证J-1 Two Year Home Country Residency Requirement 212(e)的问题。于是找出去年的签证,发现签证页写着一个大大的subject to section 212(e) two year rule。瞬间傻眼了,于是开始在各种官网和非官方的网站上寻找答案,同时也咨询了几个有多年出国往返经验的老师和同学。

  • 很多论坛以及咨询的有多年往返出国经验的老师给出的解答为:受限于Two Year Home Country Residency Requirement的J-1签证持有者需要回国服役两年才能再次访美,除非办理豁免。因此给出了n多关于豁免的流程建议(将在后文详细说明)。

  • 然而豁免程序相当之复杂,其耗时耗力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。如果需要办理豁免,将会影响本人后续的各种事项的安排。相关论坛上也有很多遇到类似问题的同学和老师,但是总归是找不到一个专门介绍这类问题的条款,也没有来自办理成功或者失败者的确切的回复。

  • 于是本人开始仔细研究这些官方和非官方的网站上相关说明,并发邮件咨询了即将访问的学校的国际办公室,最后发现自己在很多“谣言”的误导下走了很多弯路,因此想要写一个详细的帖子,对一些网上大家对于J-1签证的各种误解进行辟谣,以便为已经持有J-1签证和即将办理J-1签证的访问学者提供一些便利,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担心。当然,如果文中有一些不正确或者不完善的地方,欢迎批评指正。

为什么要申请J-1签证?

  • J-1签证是一个很特殊的签证类型,好处如下
> 1. 短期内(三年)不用交税
> 1. 唯一允许配偶和子女(J-2签证持有者)在美国工作的签证,其配偶和子女可以申请工卡
> 1. 签证难度很低,因为部分J1签证会受到回国两年的限制,所以一般J1申请人较少被怀疑具有移民倾向,而且J1签证没有名额的限制
  • 于是,不用多说,坏处也显而易见:部分J1签证会受到回国两年的限制。
> 注意,是部分!部分!部分!重要的事情说三遍。
  • 这里需要注意的,也是有很多人有疑问的是,学生出国究竟是办理F还是J类呢?我的解释是
> 如果你即将进入美国攻读全日制学位的学生,你需要申请F类(对应的I-20表),如果你只是访问学生,都是申请J类签证(对应ds-2019表)。
  • 关于其他的解释,相信大家在网上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解释,在此不做赘述。想详细了解的我贴出了几个比较靠谱的解释U.S. Visa张哲瑞移民律师

我该申请J-1签证的哪种类型?

  • 相信大部分人在填写自己的ds-2019表格时,都没注意到不同类型的区别以及对以后的影响(本人曾经就是稀里糊涂填的)。在选择类型时,一般有三个选项(也有超过三个选项的,但很少,在此不详述):
> 1. short-term scholar(1days-6months)
> 1. reseach scholar(3weeks-5years)
> 1. professor(3weeks-5years)
  • 注意这个时候,仔细考虑一下你出国的时长,如果你计划的访问时间不超过6个月,请千万不要勾选research scholar这一项。对于已经持有j-1签证的如果不清楚自己当时勾选的内容,可以参看大使馆最后签字那张ds-2019表格的section 4的内容。
> 但是,对于计划访问时间超过6个月的同学来说,必须勾选reseach scholar这一项。
  • 那么到底这三个类型有什么区别呢?对以后会有什么影响呢?
> 1. 在美停留时间长短的区别:reseach scholar/professor是3周-5年,short-term scholar scholar最长只能停留6个月。
> 1. Two-year Home Residency Requirement和12-24 months bar的限制:short-term scholar不受这两项的限制(也有例外的情况,下面会详述),而reseach scholar/professor需要同时受这两项的限制。注意,是同时!同时!同时!

辟谣1:并不是所有的J-1签证持有者都受所谓的“两年”回国服役政策的限制。

Two-year Home Residency Requirement和12-24 months bar分别是什么意思?

  • Two-year Home Residency Requirement。也就是你拿到的签证上写有subject to section 212(e) two year rule,这也是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条款。关于这个条款,官方的解释是
> - This rule which is put in place by the U.S. State Department (and in some circumstances in collaboration with foreign governments) requires that certain J Exchange Visitors return to their country of last legal residence for two years or obtain a waiver of this requirement before they are eligible for H-1B (temporary employment), L-1 (intracompany transfer), K (fiancee visa) or Permanent Residence (green card) status within the U.S.

> - 意思是说受限于这一条款的J1申请人在完成项目回国后,必须在祖国停留够2年。在此期间,要么申请豁免,否则不可申请各种移民、工作类签证,包括H-1B,L1或者绿卡等。
  • 12-24 months bar。自2006年11月18日起,凡受此项限制的j-1签证持有者,如果想要再次以j-1身份访美,不能申请j-1签证中的Research Scholar或Professor两种。但是,如果申请J1的其他种类,如Short-Term Scholar, Specialist等不受此限制。
  • 注意:Two-year Home Residency Requirement和12-24 months bar不是一回事!从数学上讲,12-24 months bar是Two-year Home Residency Requirement的子集。

辟谣2:并不是受以上两种所谓的“两年”限制的J-1签证持有者在两年内无法再次进入美国访学。

FAQ?为什么我的J-1签证类型是short term scholar,但是签证上仍然写有subject to section 212(e) two year rule?

  • 补充问题,这个问题很容易被忽略,几乎不会有人注意到。本人遇到了,也疑惑了很长时间。由于本人之前申请的J-1签证类型为short-term sholar,应该不受到以上限制的。但是签证上大大的写着“subject to 212(e) two year rule”。于是曾经一度怀疑是之前的签证官给我搞错了。 通过再次的查阅相关政策,发现除了以上情况需要受“两年”限制以外,还有如下说明:
> subject to two-year residence requirement based on:
> 1. government financing and/or
> 2. the exchange visitor skills list and/or
> 3. PL 94-484 as mended.
  • 对于1、3情况,不做详细说明,想了解的可以查看U.S. Visa。本人的情况属于第2类,这也是我之前忽略的一个问题(其实之前面签的时候,在面签通过后,已经在我的ds-2019上注明了,当时高兴过头,没有仔细看)。

  • 存在一个Exchange Visitor Skills List,凡在这个名单里面的专业和学科,都被列入中国目前急需的行业名单中,于是自动受限于“两年限制”。悲催的是,本人的专业十分不起眼的存在于这些名单中的一个小角落。附名单链接 China Exchange Visitor Skills List

FAQ?如果受限于以上两种类型的“两年”限制之一或者同时受限于这两种类型,我该怎么办?

  1. 第一种情况,也就是本人现在的情况。由于上一次持的J-1签证类型是short-term,因此我只受限于两种类型的第一种,也就是Two-year Home Residency Requirement。因此,在两年内,我仍然可以申请J-1签证中任何一种类型访美。
  2. 第二种情况,也就是本人即将面临的情况。这次虽然我可以再次申请J-1签证赴美学习,但是这次计划的访问时间是一年,所以我必须申请J-1签证中的research sholar类型。也就是说,我的下一张J-1签证将同时受到以上两种“两年”限制。
> 那么问题来了,如果计划继续在美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J-1签证持有者,又同时受这两种“两年”政策的限制,该怎么办?
  1. 如果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学校或者单位和持原J-1签证的单位一样,那么问题就容易多了。只需要对原来的DS-2019表进行延期(办理流程请自行查阅)。
  2. 如果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学校或者单位和持原J-1签证的单位不一样,那么一定要注意,在原j-1项目结束之前,对项目进行transfer,在transfer未完成之前,最好不要离开美国。
> 注意:一定要在原项目结束之前transfer。如果原项目结束了,sevis系统已经关闭了,就意味着你已经要开始受“两年”限制了,根据24months bar的规定,你将无法以Research Scholar/Professor身份来申请J-1签证。

> 如果万一不幸的错过了在上一个j-1项目结束前transfer,必须要受24 month bar限制,该怎么办?
  1. 与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学校相关人员商量,再次申请J1签证中的Short-Term Scholar,但是该签证不可长于6个月。于是可以在6个月满后按期回国(或者去美国之外的别的国家)。
  2. 然后再次申请J1的Short-Term Scholar。但是这种连续申请能否顺利得到签证,还要因个体情况而异,尤其是连续的两个Short-Term Scholar的情况(单位/项目细节/资助人等)完全相同。
  3. 当以Short-Term Scholar身份连续赴美且够24个月后,则可以申请新的J1 Research Scholar身份参与为期最长5年的项目。但是“两年回国居住要求”仍然有效。 参考小木虫与J1签证有关的两个“两年”规定

什么样的情况下才需要办理豁免?

如果以上所有的情况都不符合您,那么恭喜您,您需要办理漫长而昂贵的豁免。在此不做赘述。

附上相关链接,供有豁免需求的J-1签证持有者参考。

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

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大使馆

u.s visa

> 注意:本文所说的所有情况都只针对于美国政府对于j-1签证持有者的“两年”服役的要求,而对于受csc资助的访问学者,还需要额外考虑csc的“两年”服役要求。也就是说,只要能搞定csc的“两年”服役要求(例如:毁约,偿还资金等,原则上csc受助者不能申请豁免),j-1签证的“两年”服役要求可以参考上述说明。

辟谣3:并不是不受csc资助的J-1持有者就一定可以在两年内再次以J-1 research scholar出境,能否再次以J-1 research scholar出境取决于你上次的J-1类型是否为short-term,而不取决于是否为csc资助。

参考网站

堪萨斯大学国际办公室

芝加哥大学国际办公室

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国际办公室

普林斯顿大学国际办公室

某大学国际办公室

感谢看到文章最后的您,啰嗦了这么这么多,只是想为以后可能会遇到类似问题的访美学者提供一些便利,虽然小木虫和知乎上类似的问题很多很多,但是很少有给出明确回答的,希望对J-1签证有疑问的您能在本文中找到合适的答案。

最后祝大家在美国生活愉快!